2020年,在疫情的肆虐下,各个行业都似乎“过得不太好”。然而,当大家认为线下转线上的业务会是一个突破口之际,一泼“二清”的冷水,让不少企业碰了一鼻子的灰。那么,什么是二清?二清对于那些传统业务自建电商的企业有什么影响?又该如何解决二清呢?
电商的二清由来
搭建撮合电商企业,必定会涉及到资金支付及结算的问题,支付方面我们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作为收款通道。但商户结算部分则并非那么简单,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这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可理解为电商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通常奉行轻资产运行,强调仅为平台用户和商户之间提供撮合类信息服务,如果平台又作为中介机构为撮合交易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涉嫌构成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即我们所说的二清。
企业二清经营,可认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第69条明确规定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往往强调“资金的非法占有意图”和“对集资对象的利益承诺”,从以往案例看,电商平台开展“资金二清”业务目的多样,有的平台为了占有交易沉淀资金的利息,有的为了平台订单信息保密,有的出于担保交易的需要,因此传统的非法集资构成要件无法涵盖所有的“资金二清”业务:
2017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8条便提出,“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依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是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规定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要件予以细化规定,电商平台在开展资金“二清”业务时,如果为在线经营主体开设的虚拟账户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即使被帮助的对象未达到犯罪程度,但是电商平台累计资金结算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以看出,电商平台违法开展“资金二清”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或者非法集资相关的多种刑事罪名竞合。
有效的二清解决方案
目前电商平台业务需要与资金“二清”风险整治之间的矛盾已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各界也以多种形式建议对电商平台归集和划拨交易资金予以区别对待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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